第十五条

有效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决定是否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应当通报市住建主管部门。

传统村落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