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风貌协调一致。依照前款规定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