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设置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要求及措施;
(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七)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风貌协调区范围划定和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具体技术规定,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