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树名木或者红色资源。

禁止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破坏川西林盘、山川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

(三)设置危害历史遗存安全的产业业态;

(四)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