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并公布。

申报传统村落的,申报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具体申报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