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3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对乡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网格长、联户长的监督管理和带头示范作用,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乡村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垃圾治理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林地、湿地、水塘、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车站,管理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区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随意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
(二)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关闭、停用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生活污水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建设改造的技术规范指导,推进卫生厕所普及。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池塘、沟渠等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利用养殖(厕所)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和杂草;
(二)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三)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村容乡貌管理
乡村道路、庭院应当干净、整洁,沿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形应当清洁、美观。
设置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跳蚤等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的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墓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农村公路上打草晒粮,堆垛柴草、粪土和建筑残料等杂物,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或者挖沟引水,利用边沟灌溉、排放污染物;
(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车辆、农机具;
(七)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八)在公墓之外埋葬或者擅自建造坟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