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