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