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旧物资集中回收点,按照有关规定对废旧物资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