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与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乡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应当采用以户、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就近污水处置设施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