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和杂草;

(二)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三)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