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和杂草;(二)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三)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