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