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村(居)民接受、方便维护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建设改造的技术规范指导,推进卫生厕所普及。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