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村(居)民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