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