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乡村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