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四)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五)其他乡村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