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环境治理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