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乡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跳蚤等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的条件。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