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