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