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