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