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池塘、沟渠等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