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池塘、沟渠等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