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近的,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乡村,应当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距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较远的乡村,应当采用乡镇集中处理模式。偏远乡村应当采用自建或者与附近乡村就近就地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模式。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