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农村河塘、沟渠定期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