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乡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家庭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应当科学规划,严格实行生活区、养殖区、种植区分离。畜禽养殖区应当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