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