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定期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保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运用重大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包含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组织开展有关主题教育。
公民应当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安静;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四)等候服务时按序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一)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二)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一)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推行餐桌礼仪,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后打包等便利服务,引导公民文明用餐、合理消费。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规范、文明执法,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鼓励运用重阳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间“送秋”等本地传统习俗,开展孝亲敬老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基层图书室、图书流动站点等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培训、科学文化普及等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书房、书堂、书院等设施,向公民提供阅读场所、资源和服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和政策扶持。
瞻仰、祭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师荣誉表彰体系,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奖教、助教活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涉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在购买补充保险、心理健康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践行移风易俗的具体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移风易俗有关规定的行为,建立线索移送、处理和通报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移风易俗有关内容。
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援助和保护,必要时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或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积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优待。
在慈善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帮助。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在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设置儿童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三章重点治理
(一)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四)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六)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
(七)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占用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应急通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九)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十)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行驶;
(十二)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横穿马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十三)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四)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无故绕行、途中甩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部分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德先进人物帮扶和礼遇制度,在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享有社会礼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成才榜”“孝敬榜”“功德榜”等宣传榜单,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引领基层文明风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褒奖等方式,支持新媒体制作和传播文明行为促进有关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板块呈现文明行为促进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或者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大功率音响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三)违反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未控制音量,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超出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一)属于公共绿地、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补种或者予以没收;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区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在道路范围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开放式小区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