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九条有效倡导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二)在非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三)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