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四)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六)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
(七)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占用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应急通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九)占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十)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行驶;
(十二)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横穿马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十三)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四)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无故绕行、途中甩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部分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