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城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基层图书室、图书流动站点等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向公民提供图书借阅、阅读指导培训、科学文化普及等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书房、书堂、书院等设施,向公民提供阅读场所、资源和服务。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和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