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在道路、开放式小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侵占公共场地、阻碍通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道路范围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在开放式小区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