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