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从建筑物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撒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