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侮辱、威胁、推搡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