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大功率音响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三)违反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未控制音量,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超出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