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