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有关责任单位文明促进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