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倡导在社会交往中尊重公序良俗,遵循公共礼仪,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安静;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四)等候服务时按序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车站、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引导公民遵守公共秩序。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