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