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厉行节约的生活方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推行餐桌礼仪,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公筷公勺、餐后打包等便利服务,引导公民文明用餐、合理消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