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前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或者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