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新时代好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德先进人物帮扶和礼遇制度,在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享有社会礼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成才榜”“孝敬榜”“功德榜”等宣传榜单,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引领基层文明风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