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