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定期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