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8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接纳、关心、帮助残疾人。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支持、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发展助残志愿服务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社会公益助残服务平台,帮助解决残疾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筛查。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其他人员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人员信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
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统计信息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教育培训、精神慰藉、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运营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将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对康复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在培训进修、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十四周岁;对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有需求并且经评估确需配备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对配备其他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第三章教育和就业
教育部门应当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等级,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方法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确保符合条件、有意愿的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能够接受合适的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的,在其绩效工资分配、职务(职称)评聘上应当予以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一人的,应当至少安排一个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定向招录残疾人。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推荐残疾人成功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文化体育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社团发展。
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兴趣团队,组织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日常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走进家庭服务。
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第五章社会保障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残疾人;
(四)父母无业的残疾学生和残疾未成年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残疾人。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一)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林、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鼓励上述场所内举办的商业活动以及非政府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收费。残疾人可以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乘坐出租汽车。
(三)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四)残疾学生从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补助。残疾学生和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阶段以及全日制大专以上享受教育补助。
(五)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六)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
(七)参加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费享受政府补贴。
(八)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享受补贴。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无障碍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并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信息,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鼓励通信行业运营商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信息消费提供适合的产品和优惠服务。鼓励各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推广手语交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