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从事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持双证上岗的要求,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的,在其绩效工资分配、职务(职称)评聘上应当予以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