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教育培训、精神慰藉、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运营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