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未知(-1)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特殊愿望和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组织开展适宜活动。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