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二十五条未知(-1)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在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