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二十条未知(-1)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特殊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